校友会简介
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由由浙江工业大学MBA教育中心发起,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政治性、非营利性、自主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浙江工业大学的优良传统,以感情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活动为载体,以事业发展为目标,致力于促进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整合社会各界资源,构建并完善符合MBA发展需求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广大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友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树立浙江工业大学MBA卓越形象,弘扬优秀文化。
第四条:本会的主管单位是:浙江工业大学MBA教育中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0号浙江工业大学MBA教育中心办公室;电话:0571-883205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扬浙江工业大学优良传统和学风,提升浙江工业大学MBA整体形象,合力打造浙江工业大学MBA品牌;
(二)团结广大MBA校友,增强友谊和合作,沟通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
(三)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活动,构建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校友企业和浙江工业大学MBA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四)编辑、印刷内部交流刊物;
(五)定期组织“新浙商”高峰论坛、定期组织“十大最具成长性新浙商”评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发展主要实行会员引荐制,申请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有浙江工业大学MBA教育背景。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的发展提供或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主持,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发起召开。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俱乐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MBA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离退休校友如组织成立专门分会则不受此限);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或者MBA中心单位资助;
(二)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或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业务活动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和秘书处人员的补贴;
(二)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提供信息交流的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7年月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本会会徽
第五十条: 图案及说明
第五十一条:使用说明
会徽是本会形象的无形资产,属于本会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本会授权或者认可,不得将本会会徽用作商业目的或借助其赢利。
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友会
2017年11月26日